(2016)沪0115民初8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华夏信财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胥家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信财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胥家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1096号原告:华夏信财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苦,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雯,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家飞,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华夏信财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胥家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华夏信财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信财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2元,减半收取计69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56元,由原告华夏信财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华萍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