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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李元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李元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李元桃,男,199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李元桃因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7)浙108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元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经查询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8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秀君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