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某、于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法定代理人高沪,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采一矿职工,住。被执行人于刚,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胜采四矿职工,住。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刚的银行存款108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