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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范仁木与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云谷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仁木,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云谷置业有限公司,马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657号申请人:范仁木,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栋821、8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04365788。法定代表人:马代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云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6360977XL。法定代表人:王志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马代军,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范仁木诉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范仁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云谷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302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范仁木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仁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024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