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425号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泽州县北义城镇人。被执行人牛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晋0525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我院刑事审判二庭以刑事裁判涉财案件于2017年5月3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某某交纳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