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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徽高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凤阳县三明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高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凤阳县三明建材有限公司,沈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财保55号申请人:安徽高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812544B。法定代表人:张容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章,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凤阳县三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宫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W0A68M。法定代表人:沈明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沈明超,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安徽高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高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凤阳县三明建材有限��司、沈明超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财产线索详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安徽高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