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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兴与被告王德红、王玉苹、宋淑珍、李春香、王茹香隐私权纠纷申请指定管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福兴,王德红,王玉苹,宋淑珍,李春香,王茹香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26号原告:刘福兴,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德红,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玉苹,女,194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宋淑珍,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李春香,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茹香,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刘福兴与被告王德红、王玉苹、宋淑珍、李春香、王茹香隐私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福兴诉称:被告系土沟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2月14日其发现微信中有人传播土沟村委会的工资表,表中涉及村民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2月15日发现土沟新村外墙贴有与微信传播的同样的工资表,该表系土沟村村委会发放护林地及村主要路口执勤工资表,由小汤山镇政府拨款。系王德红利用职务便利与相关人员将信息泄露。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其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德红现在该院任人民陪审员和廉政监督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王德红现在该院任人民陪审员和廉政监督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