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书圣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书圣,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仪征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书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志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书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书圣驾驶“雅马哈”牌燃油二轮车,沿仪征市新城镇新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二圩越江村二闸组路段时,因疏忽大意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孙某(男,殁年79岁)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孙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孙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书圣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书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书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鸦某、杨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意见书、返还物品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书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书圣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书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大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练庆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