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盛源木材加工厂与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盛源木材加工厂,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盛源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姜大勇,厂长。被执行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盛源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42748元,并负担执行费34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安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