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鼎新盛物业有限公司与XX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鼎新盛物业有限公司,XX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356号原告:沈阳鼎新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红旗村。法定代表人:王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志,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132—10号。被告:XX晨,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鼎新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鼎新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明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立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