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165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65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旭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12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旭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旭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旭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旭林(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39110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