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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邓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邓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23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8467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负责人:秦虎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建,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邓雷,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建新路27号6-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邓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雷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