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柴秀芝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秀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248号原告柴秀芝,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章安,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06684237。法定代表人刘宝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单玲玲,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北道。法定代表人田静静,该公司经理。原告柴秀芝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柴秀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秀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柴秀芝承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