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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彦泼与伊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泼,伊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226号原告:王彦泼,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滑县道口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太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滑县,系原告父亲。被告:伊天鹏,男,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王彦泼与被告伊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彦泼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泼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王彦泼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德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安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