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李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张红梅物权保护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李军,郑建军,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贾李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李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张红梅物权保护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郑建军、张红梅履行了(2017)陕05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返还起亚牌新佳乐汽车一辆(车号为陕AQA2**)、赔偿车辆台板费6660元、承担诉讼费671元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