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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永诉陈厚定作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陈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3372号原告:刘永,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陈厚,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刘永与被告陈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厚立即支付刘永工资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厚负担。陈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陈厚因建设需要请刘永做油漆工。截至2016年3月29日,经双方结算,陈厚尚欠刘永工资款6000元,并由陈厚向刘永出具欠条1张。欠条出具之后,陈厚于2016年6月7日支付1000元。截至起诉时止,陈厚尚欠刘永工资款5000元。本院认为,刘永为陈厚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本案中,欠条证实陈厚欠刘永工资款的事实,故对刘永要求陈厚支付工资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刘永工资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