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贺临与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金达实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临,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金达实业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986号原告:张贺临,男,1990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南街771号光耀美居五层A区548号。法定代表人:罗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男,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金达实业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A区3-27号。法定代表人:谢金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银川市金达实业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周张贺临与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金达实业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朱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