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力、马新会等与申明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马新会,申明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572号原告:张力,男,生于1973年8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马新会,男,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申明琦,男,生于198年8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水车村吕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马新会与被告申明琦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力、马新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力、马新会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力、马新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力、马新会共同负担。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金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