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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力、马新会等与申明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马新会,申明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572号原告:张力,男,生于1973年8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马新会,男,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申明琦,男,生于198年8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水车村吕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马新会与被告申明琦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力、马新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力、马新会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力、马新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力、马新会共同负担。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金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