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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延章承包经营户与张宝福、潘延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章承包经营户,张宝福,潘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李延章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李延章,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宝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潘延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李延章承包经营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宝福、潘延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延章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宝福返还原告李延章承包经营户的7.2亩水田并赔偿原告李延章承包经营户7.2亩水田地的收益损失4320元;要求被执行人潘延富返还原告李延章承包经营户的7亩旱田并赔偿原告李延章承包经营户7亩旱田地的收益损失1680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延富已将耕地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延章承包经营户耕种,并且双方关于判决中被告潘延富赔偿原告李延章承包经营户7亩旱田地的收益损失1680元达成协议“该耕地2016年粮食补贴款由申请执行人李延章承包经营户到玉河乡文化村领取,剩余的收益损失申请执行人李延章承包经营户自愿放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宝福已将耕地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延章承包经营户耕种,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划拨被执行人张宝福银行存款3300元(该笔执行款由申请执行人李延章承包经营户及另案申请执行张宝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刘金发承包经营户平均分配)。经查,被执行人张宝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延章承包经营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宝福发布失信同时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宝福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李延章承包经营户的7.2亩水田”的执行;二、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确定的“赔偿原告李延章承包经营户7.2亩水田地的收益损失432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