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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566号原告:周立民。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周立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民承担。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尹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