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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9洪文华与贡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文华,贡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59号申请执行人洪文华,女,汉族,1971年1月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贡国忠,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住江苏省。洪文华与贡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洪文华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12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贡国忠主动履行3000元。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洪文华向本院书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82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12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