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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茂真、江海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茂真,江海滨,李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郑茂真,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江海滨,男,1968年3月2日出生,其他,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李云杰,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其他,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台仲调字第9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2225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323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云杰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21幢1单元2201室的房地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5××67号;玉国用2013第04973号);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