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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华硕锋与韩北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硕锋,韩北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34号之一原告:华硕锋,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北极,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华硕锋与被告韩北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北极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余江海人民陪审员  桂芳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