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盘君伟与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君伟,李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77号原告盘君伟,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红卫,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军伟诉被告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军伟撤回对被告李红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