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范庆华执行决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203执45号被拘留人:范庆华,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春梅申请执行范庆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庆华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后,未如实申报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范庆华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20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三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