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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陶悦、安庆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悦,安庆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金寿明,方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16号申请人陶悦,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安庆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法定代表人金寿明。被申请人金寿明,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方丽华,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陶悦与被申请人安庆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金寿明、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陶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金寿明、方丽华银行存款120万���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陶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富士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金寿明、方丽华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吴思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