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满荣与赵开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满荣,赵开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7民初4424号原告:付满荣,男,1955年1月12日,汉族,住宁河区。被告:赵开树,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原告付满荣与被告赵开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满荣、被告赵开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满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开树返还原告付满荣投资购买的设备,如不能返还赔偿购买设备款418708元;2、诉讼费由被告赵开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被告找到原告,想给原告做加工电镀业务,因被告的电镀设备不能满足原告的电镀要求,需要增加专用设备,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付满荣出资购买被告加工所需的设备和所有用品,原告的投资从被告给原告加工的电镀费用内扣回,被告同意对原告所购买的设备用大港区山江电镀园3车间南二楼电镀设备予以担保。原告投资购买设备后,被告并未给原告加工成品,原告总投资418708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通知原告说电镀设备的所有人把设备买了,买受人已经开始生产了。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起诉。付满荣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电镀生产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电镀业务,赵开树给付满荣镀活的价格每吨比其他电镀厂少200元,作为付满荣的利润。2、收款收据一张,证明2015年2月31日原告付满荣购买设备用款70000元。3、收据一张,证明2016年9月29日,原告付满荣购买净水设备用款36000元。4、天津农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2016年3月1日,原告付满荣购买设备用款50000元。5、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2016年7月7日,原告付满荣购买设备用款73341.20元。6、电镀设备完工收款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7月15日,文安永兴塑料厂收到天津市开拓自行车有限公司买电镀自行车条滚筒33个,每个3500元,合计115500元,塑料板和件10200元,总计125700元。7、2016年电镀厂发6月工资表一份,证明2016年6月份扣被告赵开树工资1000元,实发工资3000元。8、承包合同一份,证明王凤元将大港区山江电镀园区3号车间2楼南头,面积567平方米,包括自己所有的设备机械等物品全部转租给赵开树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赵开树辩称,赵开树与付满荣签订了电镀合作协议,我们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不同意付满荣的诉讼请求。赵开树提交以下证据:1、电镀生产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电镀业务,赵开树给付满荣镀活的价格与赵开树在外加工价一样,赵开树按计划生产承本减出后的余额为利润,利润各得50%。2、收条一份,证明2016年10月22日,王凤海收赵开树光亮剂120开×10元=1200元,封闭剂50升×70元=3500元,滚筒2个×2000元=4000元,片碱0.5T×34元=1800元,合计10500元。3、赵开树物品清单一份,证明赵开树在王凤元车间有空调2台、小制冷剂1台。4、赵开树物品清单一份,证明赵开树有天车1台、纯水机一套、叉车一辆、甩干机3个、试验箱一套、滚具34个、天吊2个,因赵开树欠园区费用,被王凤海扣押。5、催款通知单一份,证明2016年10月18日,天津市大港镀锌厂通知王凤海于2017年9月30日前交情管理费总计320032.3元,逾期未交,车间一切物品由园区处理。6、协议一份,证明2016年10月14日,因承包方赵开树单方违约,终止承包协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开树对付满荣提交的证据2、3、4、5、6、7、8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付满荣提交的证据2、3、4、5、6、7、8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付满荣对赵开树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并认为以该证据为准,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付满荣对赵开树提交的证据2、3、4、5、6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赵开树提交的证据2、3、4、5、6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赵开树对付满荣提交的证据1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付满荣已对赵开树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并认为以赵开树提交的证据1为准,所以,本院对付满荣提交的证据1中与赵开树提交的证据1不一致的部分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镀生产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大港山江电镀园区的电镀生产线设备、药液和技术不能满足生产能量,生产承本高,设备空闲一个多班,故找原告合作。原告生产的自行车辐条、条帽全部需要电镀,原告为了让被告的设备能够镀原告的产品,根据被告的技术指导,需要给被告的设备增加设备,增加的设备投资款由原告承担。赵开树给付满荣镀活的价格与赵开树在外加工价一样,赵开树按计划生产承本减出后的余额为利润,利润各得50%。原告让被告镀的活,由被告承担质量责任,原告与被告合作业务的生产管理、安全等责任都由被告承担,原告只承担增加设备的投资和自己的产品让原告镀。原告投资购买的设备:自动天车一台、专用镀条滚筒28个、电解池4个、铜排约3000元、整流器1个、托盘50个、汽车1辆。被告设定的镀条承本(每日按生产7吨为基数):工人5名、电费700元、锌板90公斤每公斤17元、各种药600元、蒸气280元、水200元、汽车加油工资450元、盐酸除油剂200元、维修费300元。原告与被告合伙业务租房费100000元,原告与被告各负担5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协议约定进行经营。现双方未在经营。本院认为,原告付满荣与被告赵开树按照《电镀生产合作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合作经营,属于个人合伙关系。虽然双方现在未在合伙经营,但在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不明的前提下,原告付满荣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投资购买的设备,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对于原告付满荣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双方结算后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满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80元,由原告付满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据送交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期限是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焕 勇审 判 员 王 雨 玲人民陪审员 金 晓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冬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