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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竞尚物质设备有限公司与蒲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竞尚物质设备有限公司,蒲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竞尚物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曾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蒲琼,女,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重庆竞尚物质设备有限公司与蒲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蒲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蒲琼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