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孝顺、陈官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顺,陈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孝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陈官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官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官建的银行存款753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