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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孝顺、陈官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顺,陈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孝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陈官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官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官建的银行存款753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