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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督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牛树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牛树松,姜红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583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牛树松,男,1968年9月13日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姜红超,男,1979年5月18日生,住泊头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2017)冀0981民督58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牛树松、姜红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81民督58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亚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