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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霞与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霞,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184号申请人:姜霞,女,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小区21号楼4单元502室。被执行人: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姜霞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6月0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6月2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姜霞案件款40,000.00元。申请人姜霞自愿放弃申请利息要求及其余案件款2,309.90元。二、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姜霞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