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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秀粉与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粉,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粉,女,生于1939年9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关于李秀粉申请执行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李秀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