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秀粉与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粉,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粉,女,生于1939年9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关于李秀粉申请执行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李秀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