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都江堰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江堰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茂县。委托代理人:杨登利,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都江堰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王东,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都江堰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秦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禹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