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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龙、田淼、贺举军、张紫昱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68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龙、田淼、贺举军、张紫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小龙、田淼、贺举军、张紫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李小龙归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325.94元,利息8024.9元,罚息670.21元,共计53021.05元。2、被执行人田淼、贺举军、张紫昱负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被执行人李小龙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举军履行18272元,张紫昱、田淼分别履行18272元(其中包括应缴纳的执行费712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12元已由被执行人田淼、贺举军、张紫昱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