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汝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某、杨某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汝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主任。被执行人董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某、杨某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根据豫人常法[2017]4号文件精神,现不再对第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汝执字第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要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