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建国与胡义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国,胡义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852号原告:姚建国,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旭栋,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义飞(曾用名:胡艺飞),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国与被告胡义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建国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建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