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金怀与刘建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怀,刘建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294号原告:李金怀,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婵媛,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俊,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玲,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怀诉被告刘建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金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李金怀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