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欧阳理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理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理强,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湖南省平江县人,司机,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理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理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欧阳理强驾驶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普宁市赤岗镇往揭西县河婆镇方向行驶,途经S237线揭西县棉湖镇双枝山十字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吴某倒地后被该车碾压死亡。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欧阳理强驾驶机动车途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疏忽大意,对路面上的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而肇事,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从人行横道通过而肇事,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吴某死亡原因符合碾压致重度胸、腹部复合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欧阳理强打电话���案并守候在现场等待处理,被交警从现场带回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4月18日,被告人欧阳理强的家属与被害人吴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吴某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理赔的赔偿款除外),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理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作案现场及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揭西公交认字[2017]第00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其他证明材料,证人李某的证言,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西)公(司)鉴(法尸)字[2017]0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以被告人欧阳理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理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对路面上的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欧阳理强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理强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欧阳理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可对被告人欧阳理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理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焕 照审 判 员 张 本 真人民陪审员 ���一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庄   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