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建国与陈龙、黄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国,陈龙,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国。被执行人陈龙。被执行人黄杰。申请执行人黄建国与被执行人陈龙、黄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1601.8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6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红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