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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王某于2017年6月5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二审上诉。本院认为,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宇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