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王某于2017年6月5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二审上诉。本院认为,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宇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