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洋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洋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洋,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天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抓获,于2016年9月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田东县逮捕。辩护人梁清洁,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洋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桂102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赵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赵洋不服,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洋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洪审判员 陈眺东审判员 王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以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