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德金、陈修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德金,陈修云,刘秋荣,郭婷婷,刘德全,枣阳市楚龙豆制品有限公司,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德金,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陈修云,女,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刘秋荣,女,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郭婷婷,女,199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枣阳市。被执行人:刘德全,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枣阳市楚龙豆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伟,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执行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德金、陈修云、刘秋荣、郭婷婷、刘德全、枣阳市楚龙豆制品有限公司、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八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八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八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