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某、陈某1遗赠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女,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1,男,2001年5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2,女,1952年5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再审申请人苏某、陈某1因与被申请人陈某2遗赠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某、陈某1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时陈某2是以遗嘱继承起诉,但本案不存在遗嘱继承的事实,也不存在遗赠的事实;二审中陈某2所称“其与陈伟情同母子”,根本不是事实。陈伟生母李琼珍病逝后,陈伟一直随父亲陈立生生活,后随父亲陈立生和继母苏某生活,并未与陈某2生活在一起;并且,陈伟病危住院,也是苏某借钱交给陈玉仙交到医院为陈伟治疗,苏某没有不管陈伟。二、申请再审人是本案诉争房产的合法继承人,该房产通过办理变更登记,现属于申请再审人陈某1所有,任何人无权分割、侵占。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主张主要是认为,原审判令陈某2享有陈伟在本案诉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查,原一、二审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确认陈立生、李琼珍、陈伟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共有人,陈立生、李琼珍去世后,其子陈伟是诉争房屋陈立生、李琼珍共有份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二审中,根据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二审确认陈某2提交的两份“协议”以及“字条”确为陈伟本人书写,红色字体的“协议”是最后一份“协议”。故认定陈伟书写的最后一份“协议”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其中“我爹我妈留给我的,我留给我姑妈我的房产权”等内容能够反映出陈伟将其享有的房屋产权赠给其姑妈的意思表示,陈伟书写的“协议”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赠,陈某2收持“协议”的行为已经表示其当场接受遗赠。陈伟病逝后,陈某2有权享有陈伟在诉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因此,原二审依据相关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认定,并无不当;据此所做的判决,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综上,苏某、陈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某、陈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庆娟审判员 罗天慧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保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