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478号原告:吴建军,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亮,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责人:唐丽娜,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建华大街西交通局北。原告吴建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建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振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