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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孝民与昌乐洪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洪光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民,昌乐洪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洪光,张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045号申请人:刘孝民。被申请人:昌乐洪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唐吾镇青上村。法定代表人:郑洪光。被申请人:郑洪光。被申请人:张起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孝民于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孝民提供自己名下的鲁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孝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