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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世聪、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聪,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刘世聪,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三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宋丽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聪与被执行人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诉讼费共计36934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