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陈某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刑初97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务工人员,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务工人员。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务工人员。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陈某及被告人付某因酒后与人发生纠纷分别在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广文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时,不服从民警的依法调查,在所内大吵大闹,并和民警、协警发生推搡、撕打,撕打过程中刘某将民警黄某的右手食指咬伤,造成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陈某及被告人付某因酒后与人发生纠纷分别在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广文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时,不服从民警的依法调查,在所内大吵大闹,并和民警、协警发生推搡、撕打,撕打过程中刘某将民警黄某的右手食指咬伤,造成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付某自愿负担了黄某医疗费用,黄某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付某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广文派出所民警。2016年8月24日23时20分左右,因有人报警,其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自称在人民医院工地被打的刘某、陈某带回广文派出所做报案笔录。付某是当晚23时左右,喝醉了酒乘坐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了争执,被出租车司机送至广文派出所。因刘某、陈某喝多了酒,在其们调查取证时,刘某、陈某及在其所等候处理的付某三人一起在广文派出所一楼大厅内乱吵乱闹并强行进入值班室,同时与值班室人员郑某发生肢体冲突,其和辅警张某、郑某及时对三名醉酒男子进行了制止,在此过程中刘某将其右手食指拽入他嘴中咬住不放,陈某对辅警张某进行撕扯、推搡,其们多次用语言劝刘某松口,刘某非但不松口,反而咬的更加用力,这样持续了有近10分钟,最后在大家的劝阻下松开了口,松口后刘某奋力向派出所门外跑去,并采取头撞门、脚踢门的方式逃脱,后被及时赶来的辅警王某、尹某将其抓回并制服,在抓回刘某的过程中付某用身体进行阻拦,并对民警及辅警推搡、撕拽。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广文派出所辅警。2016年8月24日其在所里值班,晚上23时20分左右,110出警民警带回刘某和陈某,他们自称在潍坊市人民医院建筑工地被打,带他们两人到派出所调查取证后,让两人先回去,刘某和陈某当时喝醉了酒,称要在派出所里睡觉,在制止他们的过程中,刘某和陈某就开始大吵大闹;付某是因为醉酒闹事在派出所里等候处理,刘某和陈某吵闹的时候,付某也跟着大吵大闹,值班人员郑某劝说他们的时候,被这三个人撕扯、推搡,民警黄某就带着其去制止他们,三人极力反抗,黄某就把他们带到了等候室里,刘某在等候室对黄某进行撕扯推搡,并冲出等候室,在办案区走廊里,黄某对刘某进行制止的过程中,被刘某用牙咬住右手食指不放,在这期间,陈某一直用双手对其进行拉扯、推搡,不让其上前帮助民警黄某,刘某松口之后奋力向派出所大门口跑去,看见大门上锁,采取头撞脚踢的方式想逃脱,被辅警王某和尹某制止,在抓回刘某的时候,付某和陈某多次用身体阻拦民警和辅警,付某对民警黄某进行拉扯,还用手指点着进行辱骂,刘某对其的腿部、裆部连踹好几脚,并将郑某掀翻在地上,之后在所里值班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才将三人制服。(二)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潍)公(奎)鉴(伤)字[2016]2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三)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记录。3、黄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黄某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广文派出所正式民警。4、广文派出所民警郑某、辅警王某、尹某、张某于案发当日提供的处警经过各一份,均证实:大约在当晚11:30分时,看到刘某往大门口跑去,派出所值班人员阻拦刘某逃跑时,刘某对值班民警及辅警采取头撞脚踢的方式想逃脱,民警一起将刘某控制,在此过程中,陈某上前推搡、辱骂民警黄某,付某用身体进行阻拦民警及辅警上前帮忙,并对民警黄某进行拉扯。5、山东省公安指挥调度平台潍坊接处警系统截图,证实:2016年8月24日23时19分有人使用号码189××××2013的电话拨打110报警称在奎文区虞河路人民医院工地里民工打架,指挥中心指令广文派出所出警。(四)视听资料光盘两张,一张系案发当晚广文派出所的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对派出所值班人员撕咬、撕扯、推搡经过。一张记录案发当晚人民医院工地报警人的电话报警录音及办案人员对报警人的电话询问录音。(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6年8月24日23时左右,其和工友一起喝了酒,在人民医院工地门口,有人和其工友打起来了,其也跟着动了手,然后有人报了警,广文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到现场调查,把其和工友陈某拉到了派出所。民警问了问事情的经过就让其两个回去,其两个想在派出所大厅睡一晚上,有个民警过来不让,陈某说:“你不让我在这睡试试我就到你屋里睡”,之后其两个就进了大厅西边的第一间办公室,在办公室里又跟民警吵起来了,其记得有个男青年拿着手机在走廊里录像。之后其们又到了办公室外面的走廊里,当时其情绪失控了,几个民警就过来控制其,其被控制着不能动弹,然后就乱咬,其用牙咬住其中一个民警的右手食指,当时咬得很用力,咬了大约5到8分钟才松口。后民警就想往办公室里拉其,其挣脱开跑到大厅门口想往外跑,之后民警又一起跟上来抓住其并将其控制了。2、被告人陈某供述:2016年8月25日0时左右,因为其当晚喝多了酒和别人打架,民警到现场出警调查,把其和刘某带到派出所里,民警问了问情况之后就让其们先回去。其也忘记怎么就跟民警争执了起来,之后其听一个民警说刘某把一个民警的手指咬伤了,后来其在大厅里看见民警把刘某摁住控制起来,其就拿出手机拍照,当时还有一个男青年也在用手机拍照。接着民警把其和那个男青年也控制了起来。期间,其拉扯过民警。3、被告人付某供述:2016年8月25日0时左右,当晚其喝多了酒,打车的时候跟开车的出租车司机闹矛盾,出租车司机就把其拉到广文派出所,其在派出所里就不断拨打110报警,之后其听见有两个男青年在办公室里跟民警吵起来了,其就到办公室门口用手机给民警和那两个男青年拍照,一个民警看见了就阻止其拍照并拿走其的手机,其就跟他争吵并争抢手机,并去推搡那个民警。当时那两个男青年在走廊里又跟其他民警闹起来了,这期间其也推搡民警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陈某、付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付某赔偿黄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杜 君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