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利敏与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敏,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461号原告:陈利敏,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民警,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住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东方城市花园瀚城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6903207-9。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敏诉被告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关 洪审 判 员 李寓林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