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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松与薛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薛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5592号原告:林松,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薛美秋,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林松与被告薛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林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