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胡添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添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10号罪犯胡添文,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添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添文的违法所得7500元(已交清)。宣判后,被告人胡添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添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7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胡添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添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一月至二O一七年二月累计获考核分2462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1993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胡添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系累犯,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胡添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胡添文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又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添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